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, 不具有可识别性的, 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, 变相发布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广告的,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 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, 广播电台、电视台、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, 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,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 没收违法所得,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,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;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, 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, 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、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, 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,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, 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, 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。